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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试验钢材模具 法院促成两企业合同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14-11-19 20:08:43

     对钢材模具是否符合标准产生争议,两家公司无法协商一致。日前,虹口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涉及小型企业之间的加工合同纠纷。主审法官通过亲赴现场试验,用事实说法的方式,引导双方消弭矛盾,尽快投入各自生产,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合同也得以继续履行。

    全冠公司、新能公司都是从事机械加工的小型企业,双方之间一直有业务往来。2012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加工钢材模具的合同,合同约定由新能公司为全冠公司提供一台钢材模具,要求该模具能弯制出弯曲半径15米以上的长条钢材。合同还约定,该设备总造价为37.5万元,全冠公司先行支付新能公司20万元后,新能公司在4个月内完成设备制造,经全冠公司验收后,由全冠公司支付剩余17.5万元款项。
 
    2012年1月和7月,全冠公司按照约定向新能公司支付了共计20万元的钱款。新能公司也在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间,调试了加工好的模具,并将模具送至全冠公司厂房。但由于双方对该钢材模具所生产出的钢材标准是否符合约定产生了巨大分歧,因此全冠公司不予支付后续款项,并要求新能公司退还已支付的钱款。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全冠公司将新能公司告上了法庭。
    审理中,全冠公司认为该模具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一直未能调试成功,验收也不合格,因此影响了其正常经营。全冠公司还表示,之前已向质量检测部门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由于新能公司未到现场开启模具,不能证实其制造的模具能够弯制出符合要求的钢材,其现有状态难以满足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无法操作。故全冠公司主张新能公司返还20万元的钱款。
 
    对此,新能公司认为,鉴定的结论不足采信,新能公司未到场参与鉴定,系因此次纠纷导致公司经营困难而与员工商谈工资发放事宜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另外,新能公司也口头告知过全冠公司如何操作模具,且在该模具出厂前新能公司也做过同规格钢材的实验,并制造出了符合合同标准的钢材。但是实验之后的材料已经在循环利用,不能重现。故认为其制造的模具符合约定标准,对全冠公司的诉请不予认可,并提出反诉要求全冠公司支付余款。
 
    由于本案争议焦点为模具能否制造出符合约定标准的钢材。因此,法官决定亲自赴现场进行勘察、实验,以事实说法的方式来解决本案纷争。
 
    到达全冠公司的车间后,法官发现该公司处于动拆迁要地,不多时日即将搬迁,争议的机器随时有可能搬离,加上该模具金属构件无表面防护措施,已开始出现锈蚀现象,于是要求全冠公司妥善保管模具,并提示新能公司查看模具是否存在缺少零件的情况,以达到调试条件。
 
    之后,法官与双方进行了协调,最终确定了实验钢材的标准即检验钢材的弯曲半径,并以三次试验两次成功为合格。经过试验并以现场拍照为证,三次测试的结果显示,钢材成品基本合格,只是双方对测量方法导致的误差还存有些许异议。
 
    针对上述情况,法官就地开展了协调工作。法官告诉全冠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未尽明确,存在一定瑕疵,且目前试验的结果显示该钢材模具符合标准,因此希望全冠公司能够退一步,早日解决问题,投入生产。法官也告诉新能公司,作为自主创业的企业十分不易,希望尽早结束官司,稳定想方设法招录的十余名名牌大学毕业技术人员的军心,以此不断提高技术核心竞争力。
 
    之后,双方经过多次考虑与自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新能公司为该模具进行了小幅度修缮,全冠公司认可了新能公司的机械加工质量,并支付了加工费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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